根据2017年10月7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,除铁道系统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、各专业银行总行、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,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,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。沿海港口未曾规定的信号,应依照《国际信号规则》办理。
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,未经我方同意,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作其他改动。第六章 交接新兵
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。 第十五条 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、规范。
一、疗养所。各级设计师应当按研制程序和计划完成各阶段的任务。
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,不另增加编制。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。